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統(tǒng)籌力度支持高技術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京政發(fā)〔2011〕73號),,做好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工作,,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在京轉化,,帶動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不受企業(yè)所有制和項目技術發(fā)源地的限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是指經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fā)產生,、具有實用價值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后續(xù)轉化和產業(yè)化項目,。 第四條 本市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制度。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qū)管理委員會組成,,負責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工作。 由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為認定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五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工作遵循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設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yè)項目統(tǒng)籌資金中安排。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項目的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由專項資金分類,、定額給予后補助支持,。其中: (一)技術水平特別突出、市場前景特別廣闊,、經濟社會效益特別顯著的項目可以認定為一類項目,,支持額度一般為300萬元至500萬元; (二)技術水平突出,、市場前景廣闊,、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可以認定為二類項目,支持額度一般為100萬元至300萬元,; (三)技術水平較為突出,、市場前景較為廣闊、經濟社會效益較為顯著的項目可以認定為三類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yè),可以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 (一)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 (二)企業(yè)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具有國內先進及以上技術水平,,知識產權明晰,; (二)項目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節(jié)能環(huán)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裝備制造等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領域范圍,; (三)項目實際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yè)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以實際年度計算,下同)的年均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企業(yè)每年只能申請認定一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同一項目不得多頭、重復申請本市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每年認定一次,,申請認定的企業(yè)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關于企業(yè)歷史沿革以及主營業(yè)務,、人員構成,、技術創(chuàng)新、市場銷售等方面情況的簡介材料(不超過3000字),; (三)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yè)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五)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體現項目實際投資額、近三個會計年度的項目銷售收入,,并列明項目實際投資及銷售明細,; (六)項目實施應具備的固定資產證明、房屋產權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七)項目知識產權證書,、技術查新報告、產品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其他與項目相關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八)對于特殊行業(yè)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符合國家和本市環(huán)境保護要求,,并提供相應的行業(yè)許可證明(復印件)。 第十一條 市科委按照申報條件查驗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向企業(yè)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但可以現場更正的,,允許企業(yè)現場更正;不能現場更正的,,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yè)出具材料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市科委在受理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認定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當年專項資金預算規(guī)模,,提出擬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名單,在市科委網站公示10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核實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科委按照科技計劃專項管理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1年11月19日頒布施行的《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京科政發(fā)〔2001〕657號)同時廢止,。 |